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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交通事故雙方擔同等責任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孫紅玲)在一次交通事故中,張某車損嚴重,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,保險公司稱事故雙方擔同等責任,張某理應先向第三方索賠,不足部分再由保險公司賠付。法院會支持保險公司的說法嗎?
  2012年12月15日,王某駕駛張某的小客車行至羅田縣兩河口路段,與對向劉某騎行的摩托車刮碰,劉某當場死亡。事後,張某花掉修車費40397元、拖車看管費1800元。
  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,張某向羅田法院起訴。羅田法院認為,依保險合同約定,保險公司理應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。保險公司則以張某未向劉某(劉某的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)追償為由拒賠。一審法院判決,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車輛損失和施救費共42197元。保險公司不服,上訴至黃岡中院,稱經交警部門認定,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,張某有義務先向第三方索賠,張某不向第三方索賠,應免除保險公司的先行賠付義務。
  黃岡中院認為,張某可向第三方主張賠償,也可要求保險公司履約,張某享有選擇權,保險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。  (原標題:車主未向第三方索賠 保險公司可拒賠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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